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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1-15


《生物多样性公约》(英文缩写CBD)于1992年6月里约环发大会期间由150多个国家政府首脑签署,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现有188个缔约方。

  公约的目标是按照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以及提供适当资金。

  公约秘书处设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组织机构有缔约方会议,科学技术咨询附属机构,公约第8条谈判工作组和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工作组。

  我国政府总理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了公约,同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1993年1月5日我国政府交存了批准书,同年12月29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国内履约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0年1月29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公约的补充协定,被称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议定书明确其宗旨为,按照里约环发大会所确立的预先防范原则,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及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议定书现有111个成员国,我国于2000年8月8日签署了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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