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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简介:
单位地址:息寨路西侧
联系人: 李伟
联系电话:03765856515
职能: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职能。国有资产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县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知道全县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殊用途林等)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管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对全县木材生产、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等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负责非统配木材和林副产品的管理,指导全县林产品市场建设。
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制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承担并组织重大林业科研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县林业教育和专业人才的培训;指导全县林业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农林能源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外资项目、扶贫开发等组织指导工作。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火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措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与分工: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和工、青、妇工作;负责局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和管理事项的督办;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划和工作制度;承办林业新闻发布工作。
造林绿化管理股(挂息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殊用途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外林业陷阱技术及智力引进。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森林资源管理股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计划财务管理股
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人事老干部管理股
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奖惩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承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级机构:
息县森林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部署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盗伐、滥伐等各类毁坏林木,破坏林地,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案件;查处越权发放、买卖、伪造林业证件案件;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以及林区涉林治安案件等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由林业管理部门授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稳定。
息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的主要职责:
负责森林病虫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息县林政稽查队的主要职责:
保护森林资源,开展林政稽查、林政执法监督,林业政策宣传;对木材集散地、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贮木场进行监督检查。
息县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的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林业生产规划设计。
息县森林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息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的主要职责:
负责推广先进林业技术,促进林业发展、林业技术推广、推广项目监督管理、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区管理、技术推广活动监督管理与指导、技术人员培训。
三、服务与管理项目
行政许可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许可 |
审批程序及事项附后 |
2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
审批程序及事项附后 |
3 |
木材运输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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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及事项附后 |
4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制度及流程图 |
审批程序及事项附后 |
5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及流程图 |
审批程序及事项附后 |
6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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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及事项附后 |
7 |
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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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及事项附后 |
8 |
调运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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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及事项附后 |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一、 责任单位
365备用网址大全林政股
二、 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三、 核发范围
全县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四、 申报材料
①采伐单位或个人出具《调查作业设计书》;②提供《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③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④上年度采伐验收证明。
五、 办理程序
①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资料;②乡、镇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和对村委会权属证明签属意见;③县林业局调查研究审批;④由行政审批中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七、 收费标准
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
八、 收费依据
财综[2009]32号
九、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一、 责任单位
365备用网址大全林政股
二、 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三、 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向所在地县林业局提出征征占用林地申请,由县、市、省林业部门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根据权限,由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最终审核同意后,由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财政统一征收。
四、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
五、 申报材料
使用林地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林地权属证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
六、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财政统一征收,标准是:2-10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上述标准2倍征收。
七、 收费依据
财综[2002]73号;省政府豫政[2003]2号
八、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木材运输证办理流程图
申请专利提出申请 |
审查是否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符合程序,做出受理申请决定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次性告知补足内容,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 |
指定银行缴费 |
核准发放木材运输证件 |
说明: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1)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持林木采伐许可证;(2)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持村委会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4)二次转运的,提供原木材运输证。
3.工作时限:手续齐全,即办;
4.收费标准: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
收费依据:财综[2009]32号
5.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监察室监督。业务咨询电话: 0376-5963755
举报投诉电话:0376-5856515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365备用网址大全种苗站
二、责任人
种苗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具体承办人为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核发范围
全县范围内生产林木种苗的单位(个人)应依法申办生产许可证,以及许可证三年到期后需继续生产林木种苗的单位(个人)的换证核发。
五、办理条件
1.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1.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报告;
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表,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意见、盖公章;
3. 土地承包合同(自有土地)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
4.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县中心林业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内传送资料到种苗站承办。
2.承办人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送站长审查;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由市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通过初审,不予受理的,退回材料并告知理由。
3.站长核查签署意见,送分管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办人登记、制证、归档,并送县中心林业局窗口转交申办人。
4.种苗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正资料时间)完成。
八、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站内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程登记办证情况并及时归档、保存;
2.站长经对办证情况进行日常性纠查;
3.局纪检监察室对办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按《信阳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流程图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365备用网址大全种苗站
二、责任人
种苗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站长、具体承办人为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核发范围
全县范围内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个人)应依法申办经营许可证,以及许可证三年到期后需继续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个人)的换证核发。
五、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需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意见、盖公章;
3.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1.息县中心林业局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内转送林木种苗管理站承办。
2.承办人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送站长核查;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由县中心林业局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通过初审,不予受理的,退回材料并告知理由。
3.站长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分管局长签署同意意见后,交承办人登记、制证、归档,并送市政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转交申办人。
4.种苗管理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不含补正资料时间)完成。
八、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站内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程登记办证情况并及时归档、保存;
2.站长对办证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纠查;
3.局纪检监察室对办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按《信阳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从事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及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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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应补正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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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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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主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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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审批条件,未通过批准,由林业局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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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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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
收费标准:不收费,承办部门:息县种苗站,联系人:曹利,联系方式:13033725288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调条例》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县林业局主管部门申请,驯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逐级上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国家林业局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申请人所在地县,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林业厅审批。
审批条件: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证明人申请身份,资格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件数等,如增加种类,需要交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现存栏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5证明对其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7野生动物救治及伺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新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伺养来源证明;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或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说明材料。
审批时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据《行政许可法》。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电话:0376-5856515
申请人提出申请 |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 |
报局领导审批 |
报市局 |
出证 |
产地检疫
1.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2.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经专职检疫员核准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3.申报材料
权属证明及报检申。
4.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0.5%-1%
6.承办单位
森防站
7.联系方式
15039720008
调运检疫
1.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经专职检疫员核准按规定收取检疫费——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3.申报材料
(1)办理出省调运检疫证书时申请人提供调入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要求书。(2)办理省内调运检疫证书时申请人需提供《产地检疫证书》或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4.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
0.5%-1%
6.承办单位
森防站
7.联系方式
15039720008